董兴曾在一家银行任客户经理,在与该银行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,应聘成为某银行沈阳分行社区银行总经理候选人。然而“新东家”对他的学历、职业经历等进行背景调查后,以虚报薪资水平为由拒绝录用。“相关授权单上并未列明要调查薪资情况,背景调查的边界究竟在哪儿?”董兴质疑说。(9月18日《工人日报》)
求职者背景调查,是企业在初步掌握求职者基本信息的基础上,对其过往的工作背景、能力、表现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实的一种调查方法。近年来,用人单位对求职者进行背景调查的现象日趋普遍。对于用人单位来说,开展背景调查有助于验证求职者学历、履历等信息的真伪,判断其是否存在失信行为,从而进一步确定对方是否适合应聘岗位,降低用工风险。
不过,作为新生事物,一些用人单位的背景调查缺乏规范,存在随意收集、过度使用个人信息等情况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八条规定: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,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。对于哪些信息属于“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”,法律语焉不详。在实践中,一些用人单位的背景调查往往过度泛化,将明显与招聘职位无直接关系的信息,如婚姻状况、生活经历、与劳动能力无关的生理缺陷等也涵盖其中。企业在制定背景调查同意书时,通常会出于利己思维,将表述弄得笼统模糊,不具体列明所调查内容。只要求职者签字同意,企业就能以取得授权为由,擅自扩大调查范围。
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看,背景调查缺乏边界,容易侵犯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。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六条规定: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、合理的目的,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,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。收集个人信息,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,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。以报道中董兴的遭遇为例,“老东家”给出的薪资水平与“新东家”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关,“新东家”向“老东家”打听他的薪资水平,涉嫌过度收集个人信息。尤其涉及医疗健康、金融账户等敏感个人信息,用人单位更要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,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,才能开展调查。
近年来,一些用人单位在开展背景调查后,以候选人无法胜任岗位为由,拒签劳动合同,时常引发劳资纠纷。但由于双方并未签订拉动合同,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加之求职者事先在相关授权单上签字同意,求职者的劳动仲裁申请往往被驳回。即使诉至法庭,求职者也常常因证据不足而败诉。这就使得部分用人单位有恃无恐,在背景调查的道路上越走越偏。
求职者背景调查亟待厘清边界。一方面,有关部门应参考编制发布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做法,针对背景调查提供相应的授权同意书范本,具体列明“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”范畴,限制用人单位的自由裁量权,防止背景调查无限扩大化。同时,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作用,不断强化行业自律,引导成员企业规范开展背景调查,尊重和保护求职者权益。此外,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普法宣传,增强法治意识,提高法治素养,监督用人单位依法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,鼓励劳动者对于侵犯个人信息安全情形敢于说不,勇于维权。